所谓紧急避险,是指为了社会利益、自身或他人的合法利益避免遭受更大损失,在不得已情况下采取的、造成他人损害的特殊行为。从它的后果看,是牺牲了较小的利益而保护了更大的利益。
是否属于紧急避险并不是由机动车驾驶人随心所欲地认定,它必须符合以下三个要件方能成立
(1)必须存在正在发生的并且威胁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利益的危险;
(2)必须是在别无选择的情况下采取的非常措施;
(3)避险行为不得超过必要限度,即不得造成更大的损失。
需要说明的是,从因果关系上看,若机动车驾驶人所避免的危险恰恰是他本人不当行为所引起的,则不能构成紧急避险。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所谓避险过当,是指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超过了使受到正在发生危险的合法权益免遭损害所必需的强度,由此在客观结果上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在紧急避险情况下,损害尽可能小的合法权益去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是紧急避险的目的所在。只有牺牲较小的权益保护较大的权益,对社会、国家和人民才是有利的。
如果本末倒置,因小失大,避险是为了保护较小的利益,而牺牲了较大的利益,这种紧急避险就超过了必要限度。在这种情况下,紧急避险不仅失去其存在的意义,而且由于其所造成的不应有的损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